厦门普通护照审批由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厦门普通护照审批办理指南
- 外文名:Guide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Xiamen ordinary passport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4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办理条件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外(七种情形指: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解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凡持有厦门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 二、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按照管理许可权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三、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暂住在厦门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
数量限制 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本有效护照,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法定期限
1.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髮、补发的,十五日内签发,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日,符合加急办理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申报材料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护照,经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公民首次申请护照或原护照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交验本人户口簿原件;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国的意见书,并在申请表格上监护人一栏签名。) 另外,关于监护人的认定: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上且关係明确的父或母可以直接签署申请人申请普通意见,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或关係不明确的监护人签署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意见均需提交派出所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係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
3.申请人若持有已失效的护照需交验;
4.登记备案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报备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报备的人员,金融、教育、卫生等系统报备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许可权出具意见。
5、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根据军人管理许可权出具意见。
二、申请换髮护照
1.换照的情形有:护照签证页使用完毕的;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提交材料:除提交第1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换髮的护照原件和资料面影印件。
3.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暂住厦门申请换髮普通护照的,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三、申请补发护照
1.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第1点所需的材料外,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2.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暂住厦门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四、申请护照加注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加注,除第1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普通护照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在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準汉语拼音姓名的;
五、加急办理护照的情形(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複印件)。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六、申请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在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