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2001-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2001-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7号
2001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与加拿大双方质检部门达成的《加拿大烤菸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加拿大烤菸不对中国菸草生产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前提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加拿大烤菸。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拿大烤菸是指产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并在加拿大经过调製和加工(烤制和复烤)后的烤菸。加拿大其他省的烤菸如果满足同样的条件,经中加两国检疫部门认可,也可向中国出口。
二、中国质检部门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菸叶採购团,赴加拿大对拟採购的烤菸实施境外预检,经预检合格的加拿大烤菸方可输往中国。
三、加拿大输往中国的烤菸不得带有菸草霜霉菌卵孢子,不得被活的菸草霜霉菌孢囊孢子或菌丝感染,以及不得带有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加拿大官方检疫部门对输往中国的烤菸监督加工并进行严格检疫,对符合检疫要求的烤菸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烤菸的契约编号(批次编号)及烤菸生产的省。没有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加拿大烤菸不得入境。
四、加拿大输往中国的烤菸应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箱上标明烤菸类型、契约编号(批次编号)、生产年份、等级及加工厂等信息。
五、加拿大烤菸抵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及包装箱上的标籤内容,并实施检验检疫。烤菸入境后,应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加工和使用。
六、其他要求按《加拿大烤菸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