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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20-08-13 05:57:10) 百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以食药监办财〔2014〕120号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採购与招标管理、附则4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採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06〕547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 印发时间:2014年6月23日
  • 印发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施行时间:2014年6月23日

档案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财〔2014〕120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14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档案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採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总局採购与招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採购与招标活动。
第三条 採购与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採购与招标具体工作由提出建设和採购任务的项目司局或直属单位(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内容、项目特点等实际情况,组成採购或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委託总局信息中心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採购和招标工作。规划财务司按照政府採购有关要求,承担总局机关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採购工作。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採购与招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条 採购与招标一般应当委託採购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机构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採用直接委託、比较选择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委託代理协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项目指定採购或招标代理机构。
纳入国家集中採购目录的採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採购。採取网上询价、协定供货以及定点採购等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採购或招标项目相应的代理资质和相关业绩;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过去3年内,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具备採购或招标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研究确定代理机构,组织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採购需求或编制招标档案技术部分,审核确认招标档案,通知代理机构发布採购或招标公告,参加採购评审或开标、评标工作,审核确认评审结果(评标报告),通知代理机构公告(公示)评审结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审定採购契约并组织签订,协调解决契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主要职责:协助项目单位制定招标方案、分包建议和实施进度,编制招标档案商务部分,整合招标档案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招标档案报项目单位审核,发布採购或招标公告,印製和发售招标档案,组织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将评标报告送项目单位审核,公告(公示)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契约签订和执行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监督代理机构选择,监督审查招标档案,监督评标委员抽取,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契约签订等程式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 採购与招标管理
第十条 採购与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採购、询价或国家採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採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的採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项目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採购与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程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採购与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他项目的採购与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其招标範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在项目批覆中明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的,经总局规划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有关规定採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经总局规划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採购与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将有关档案、材料等存档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採购与招标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採购和招标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採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06〕5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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