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係,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2014年4月14日市委市政府政银企座谈会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运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三条 转贷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转贷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转贷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财政出资3000万元,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出资3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信託公司、投资公司及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自愿出资参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或与小贷公司合作,组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按市场化运作。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门管理专项资金。同时,转贷业务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使用条件
(一)使用条件: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出资的本区域内企业或向转贷资金出资的法人企业可优先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并无漏欠行为;
2.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3.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範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小于70%;
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徵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 转贷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只和与市金融办签订合作协定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合作协定拟定的範围内开展本业务。
转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準利率的3倍计算。
第十条 转贷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后,根据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比例每年向各出资人进行返还,其中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计入本金滚动使用。
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式
第十一条 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到,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填写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银行贷款契约原件及複印件;
(五)申请书需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续贷合作协定后,经市金融办批准,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方可按照协定的债权行指定开设的企业专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债权行根据三方协定办理申请企业续贷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归还转贷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评审辖区内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对企业诚信负责,确保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转贷资金的审批,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人行运城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负责三方协定的制定,运城银监分局负责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转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转贷资金的管理,成立运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运城中心支行、运城银监分局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该贷款银行享受市政府奖励政策。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部分或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係,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2014年4月14日市委市政府政银企座谈会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运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三条 转贷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转贷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转贷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财政出资3000万元,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出资3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信託公司、投资公司及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自愿出资参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或与小贷公司合作,组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按市场化运作。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门管理专项资金。同时,转贷业务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使用条件
(一)使用条件: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出资的本区域内企业或向转贷资金出资的法人企业可优先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并无漏欠行为;
2.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3.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範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小于70%;
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徵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 转贷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只和与市金融办签订合作协定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合作协定拟定的範围内开展本业务。
转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準利率的3倍计算。
第十条 转贷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后,根据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比例每年向各出资人进行返还,其中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计入本金滚动使用。
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式
第十一条 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到,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填写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银行贷款契约原件及複印件;
(五)申请书需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续贷合作协定后,经市金融办批准,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方可按照协定的债权行指定开设的企业专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债权行根据三方协定办理申请企业续贷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归还转贷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评审辖区内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对企业诚信负责,确保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转贷资金的审批,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人行运城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负责三方协定的制定,运城银监分局负责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转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转贷资金的管理,成立运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运城中心支行、运城银监分局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该贷款银行享受市政府奖励政策。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部分或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