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青川县政府为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19号)和《中共青川县委 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态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2016〕1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管理原则
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县财政全额筹措。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转贷资金借贷对象和条件
(一)借款对象。在青川县域内金融机构发生贷款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年销售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年销售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骨干商贸企业。
(二)借款条件。
1.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业务稳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
2.经贷款行审核,符合银行转贷条件,并提供贷款行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借款业务联繫单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承诺书。
3.借款人必须与县政府签订财政资金借款协定。
4.借款人必须是具有清偿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
5.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职工欠薪2个月以上,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资金支持。
三、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额度和期限
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每笔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申请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必须经工业(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未签署意见的不予受理。
贷款银行出具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单和承诺书,贷款银行主要负责人应在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单和承诺书上籤名并加盖银行公章或贷款契约章。
四、部门职责
1.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经济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牵头,人行青川支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共同参与。
2.县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拨付和回收。
3. 县经济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县内银行的牵头协调沟通工作,提供有关融资信息,协调贷款银行出具《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联繫单》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承诺书,并做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风险预防及处置。
4.人行青川支行参与相关办法制定,提供企业资信状况,审核账户开立,督促贷款银行及时发放贷款,按期归还转贷资金。并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全过程监督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并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5.贷款行发放贷款后,应督促借款人及时主动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如归还不及时,贷款行在接到县财政局划款通知后,可将资金划入县财政应急转贷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