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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託规定

(2020-02-12 01:04:04) 百科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託规定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託规定》在2011.02.28由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託规定
  •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11.02.28
  • 实施时间:2011.05.01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託规定》已经2011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的治理和保护,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管理範围以外一定区域实施与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委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红枫湖、百花湖管理範围是指《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範围”。
阿哈水库管理範围是指阿哈水库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1000米範围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 在两湖一库管理範围以外一定区域,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託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实施与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
(一)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託採取书面方式,签订委託契约,契约内容应当包含委託行政主管部门、受委託组织、委託事项及许可权、委託时限、责任承担等。
第六条 委託行政主管部门对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接受委託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在委託範围内,以委託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式。违反法定程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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